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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发布时间: 2007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10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103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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